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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3-08 10:06:50
省住建厅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资质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后,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统一办理,发放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各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备案。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相应等级。 

二、对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备案申请。逾期未申请备案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原一级和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符合备案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原等级换发备案证明。原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换发备案证明的,需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条件。

三、自2017年3月20日起,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的办事指南办理。我厅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及时对办事指南进行修订,并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更新发布。 

四、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行业协会要健全自律管理制度,发挥规范行业主体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的作用。 

五、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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